倪埔小学学校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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倪埔小学学校章程
来源:    作者: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16-06-26 17:36:27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第一章   总则

第一条   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,推进学校依法治校,建设现代化学校制度,争创一流管理、一流师资、一流质量的学校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。

   学校名称:福清寨河镇倪埔小学

第三条 学校校址:福清寨河镇街道倪埔村桥南1

第四条   办学性质:经登记批准,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的公办完小校,学制为六年。

第五条   学校面向周边居民招生,招生对象为小学生,招生规模以寨河镇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。

第六条   办学宗旨与使命:学校以 “三个面向”为指针,以教科研为先导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建立健全各种组织机构,规范师生言行,提高师生依法治校的自觉性,加强学校内部管理,逐步实现学校管理科学化,教育教学规范化,师生言行文明化,人才培养合格化,全面提高办学水平。

第七条   学校以“诚实、友善、开拓、进取”为校训。

 

 

第二章    管理体制

第八条   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。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,对外代表学校,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。

第九条   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、教师聘任制、岗位责任制、依法治校责任制。校长有下列权力: 

㈠、重大事务决策权。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,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。

㈡、人事任免决定权。校长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。

㈢、财务审批权。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,实行校长审批制度

㈣、招生管理权。按市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,保证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。

第十条    校长履行下列义务: 

㈠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,遵循《宪法》和《教育法》确定的基本原则,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,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。 

㈡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、指导和监督。 

㈢、按照教育规律办学,摒弃应试教育的做法,实施素质教育,开齐、上足、上好各门学科。 

㈣、坚持民主集中制,充分发挥“一班人”的集体智慧和力量。 

㈤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。 

㈥、 加快校园、校舍、教学设施、设备等硬件建设。 

㈦、采取有效措施,防止发生安全事故,保证师生的人生安全。 

㈧、廉洁从政,以身作则,为人师表,团结协作,全校一盘棋。 

第十一条  学校建立由教师、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,参与制定、审议学校章程、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、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。

第十二条   学校重大事项应在校领导酝酿提议、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,经集体讨论,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。

第十三条  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,充分发挥工会、教职工大会、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。

第十四条   学校设置教导处、德育处、安全处等职能部门,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。

第十五条   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,切实保障教职工、学生、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、重要制度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和监督权。

第十六条   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,综合运用信访、调节、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。

第十七条    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。接受社会、家长的监督,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
第十八条    学校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,定期开展安全教育,组织安全演练,加强校舍、交通、消防、饮食卫生、健康、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,防范安全事故发生。

  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。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。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,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,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,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。

 

第三章    教育教学管理

第十九条    学校接受物价、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。建立举报信箱、举报电话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 

第二十条   依据国家教委《小学管理规程》,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。 

第二十一条   学校坚持德育为首。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,校长全面负责,教师人人参与,实行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构建德育目标体系,健全德育管理机制,建立学校、家庭、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。

㈠、各学科有机渗透德育教育,加强班集体建设,做好少先队工作。 

 ㈡、贯彻执行《小学生守则》和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,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,做到对己讲仪表,对人讲礼貌,学习讲勤奋,校内讲纪律,社会讲公德,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。 

㈢、学校主动与社会、家庭积极配合,建立以班为点、家庭为面、社会为体的立体教育模式。 

㈣、加强特色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,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。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,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、信念、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,推进班级文化建设。

第二十二条     学校贯彻实施《国旗法》。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,接受爱国主义教育。

第二十三条    做好学校、家庭、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的各项工作,广泛联系家长,做好家访工作,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,促进学生健康成长。完善家长学校及家长委员会的讲课及会议制度, 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

第二十四条   重视学生的体育和美育工作,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,抓好体育课、眼保健操、课间操、课外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工作各个环节。

第二十五条   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,使用规范汉字。 

第二十六条   坚持教学为中心,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,不断更新教育观念,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,提高教学质量。 

第二十七条   依据国家教委《课程教学计划》实施教学活动。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,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,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。 

第二十八条   对教材、学习资料统一征订管理。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,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。 

第二十九条   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。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,每位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,每学期不少于一篇。 

第三十条   学校取消期中考试,实行学期综合考核制度。 

第三十一条   废除百分制,全面实行等级制记分,等级分为:优秀、良好、及格和不及格。 

第三十二条   依照有关条例,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,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、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,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。 

第三十三条   学校班主任、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、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裸,不得歧视后进生。 

第三十四条  加强学籍管理,健全学籍档案,对转学、休学、借读、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。严肃招生、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。 

 

第四章  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

第三十五条   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学校对侵占校舍、场地、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,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,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。

第三十六条   学校财务活动在学区长的领导下,由学区财务部门统一管理。

第三十七条   学校建立健全财产、物资管理制度,建立账目,落实专人管理,定期清点,及时做好变更、增减手续。

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,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,并及时检查、维修,消除安全隐患。

学校加强对图书室、实验室、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,充分发挥教学设施、仪器设备、体育器材、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,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。

第三十八条   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、合并、或终止时,应当及时制定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,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。

第三十九条   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,规范收费行为,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,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,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。

第四十条   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,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,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四十一条   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、为师生服务的观念,实行服务承诺制。制订各项规章制度,严格工作规范。廉洁自律,克己奉公。 

第四十二条   依据《中小学校财务制度》加强财务管理,坚持节俭、规范的原则,收入要打足,支出要合理。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,申请经费支持。 

第四十三条  学校按照上级教育、物价、财务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,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。 

第四十四条  总务处加强校舍、校产管理,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,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。发现危房,应立即采取措施,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汇报。认真做好校产的登记、管理工作。 

第四十五条  学校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,严守财经纪律,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。 

 第四十  学校后勤工作坚持服务育人的原则,坚持厉行节约、勤俭办学的原则,为教育教学服务,为师生服务。

第四十   搞好学校整体建设规划,有计划、有步骤、合理地进行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,创建文明、整洁、优美的工作和学习环境。

 

第五章   环境管理

第四十八条  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创建文明、健康、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。 

第四十九条  严格校园环境管理。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,内容要丰富、形式要多样。教室里的板报定期更换。

第五十条   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,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、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。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,赡养父母、尊敬老人,重视子女的教育。邻居之间相互体谅,相互帮助,和睦共处,处处为学生做好榜样。 

 第五十一条   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,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,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、绿化、香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。 

 第五十二条   建立健全卫生督查评比制度,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,努力创建卫生、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,确保校内无杂草、墙壁无污迹、地面无果壳、纸屑、烟蒂、痰迹。 

第五十三条   教室、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、桌椅摆放整齐,窗明几净,各类物品摆放整齐。 

第五十四条   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,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设摊点。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、电子游戏机、录像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。 

第五十五条   总务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,防火、防盗、防电、防毒,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,确保学生安全无事故。

 

第六章   教师管理

第五十六条  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。

第五十七条   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、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,公开招聘,竞争上岗,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。

第五十八条  学校教师享有《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,履行《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。 

第五十九条  教师要敬业爱岗,遵循教育规律,服从校长领导,勤恳工作。 

第六十条  严肃工作纪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衣着整洁,举止文雅,谈吐文明,以身作则,为人师表。 

 第六十一条  严格执行岗位规范,自觉做到:认真备课、认真上课、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、认真辅导、认真考核。年初有工作计划,年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。 

第六十二条  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,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。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。 

第六十三条  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的师德,自觉做到不讲教育教学忌语、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、不擅自收费、不向学生推销商品、不搞有偿家教、不接受家长的吃请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。 

 第六十四条  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,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教育其它方式的培训。 

第六十五条  学校对在教育教学、科研、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、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。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,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,视情节轻重,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。

第六十六条  对违反《教师法》和《中学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的教师,根据学校《奖惩条例》予以处分,如有不服,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。 教职工的工作条件,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。

第六十七条  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,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,在学校中应全面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。 

第六十八条   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,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,有效地预防青少年学生犯罪,在全体学生中贯彻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。 

第六十九条   教师享有以下权利:

㈠、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

 ㈡、对学校教育教学、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

㈢、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 

㈣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七章  学生管理

第七十条  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,为学校学生。

第七十一条  学生享有下列权利: 

㈠、参与学校管理,评议学校工作、教师工作。 

㈡、 接受平等教育。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有意见,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。 

㈢、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,使用教学设备、图书资料。 

㈣、法律、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。 

第七十二条 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 

㈠、遵守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。 

㈡、规范行为,尊敬师长,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。 

㈢、勤学苦练,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,立志成才。 

㈣、文明守纪,不随地吐痰、不乱抛纸屑和杂物、不乱写乱画、不在校园内骑车、不损坏绿化、不讲粗话脏话。

㈤、维护学校声誉,为校争光。 

第七十三条  学校按照市、区(县)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,健全学生学籍档案,依法办理学生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手续,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扣分。

第七十四条  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。 

第七十五条  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,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每学期评价结果计入学生本人档案。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,并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。

第七十六条   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部,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。 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。

第七十七条  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通过申请、助学金等活动形式提供资助。 

 

第八章  学校与家庭、社会

第七十八条  学校主动与社会、家庭联系沟通,加强学校、家庭、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,形成教育合力。

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,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。

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、科普、法制、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,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。

第七十九条   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,本着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,在自愿的基础上,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。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,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、参与教育工作、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。

 第八十条   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,参与教育工作、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,做好德育、保障学生安全健康、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,化解学校矛盾等工作。

第八十一条   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,制定教学计划,定期开展活动,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。

第八十二条   学校以电话,QQ群等形式督促每个家庭应担负起孩子的家庭教育任务,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,督促孩子完成学习任务。

 

 

第九章 附则

第八十三条  本章程经学校全体教师审议通过后报教育局批准。 

第八十四条  学校依据本章程,建立各项规章制度。 

第八十五条  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。如有抵触,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。

第八十六条  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,经教职工大会审议,校务会议通过,报藁城区(县)教育局核准后生效。

第八十七条  本章程由学校校长负责解释。

第八十八条  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。  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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